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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3-11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机编字[2013]24号

 
各县区编委,市委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5月14日市编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并列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列入编制结构化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因素,所核定的人员编制的结构和比例。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工作,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因事定编、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核定人员编制结构。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类别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三种类别。
 
    管理人员编制指在决策、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指直接从事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第三章  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七条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人员为主,管理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分别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30%和20%。
 
    第八条  主要承担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分别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和10%。
 
    第九条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人员为主,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编制分别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30%和20%。
 
    第十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专业、技能与编制类型相适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使用人员编制。
 
    对于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编制核定标准和比例规定的行业系统,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确定相应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总编制在5名以下的事业单位一般不核定工勤技能人员编制。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定;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方案,由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定。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编制结构,确定各类人员所占编制类别,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组织、人社等部门按照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配备工作人员,不得超编、超结构补充人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做变动。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编制增减或职责调整等情况时,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可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超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的编制结构比例范围的,要逐步消化超结构人员,改善人员结构,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超结构比例新进人员。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核定编制结构比例,所需人员按照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有计划补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不当而提出调整编制申请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